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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那么多条。最后一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在没有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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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四)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五)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六)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七)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九)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十)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十一)违反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十二)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十三)行经铁道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十四)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十七)发生故障或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光的;(十八)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十九)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不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二十)学习驾驶机动车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上道路单独驾驶的;(二十一)拖拉机载人或者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临时作业人员的。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主管部门、道路建设养护单位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经常对道路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改进措施。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对道路及其配套设施负有养护管理责任的单位报告。接到报告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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