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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发现人有义务及时报警。过往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过往行人应当协助施救。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超车时应当与前后车辆保持安全的距离,并按规定使用转向灯;(二)遇前方因交通事故、交通管制导致交通阻塞,以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时速通行时,除执行救援、清障等任务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车道上依次排队停车等候或缓慢跟行,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停车或行车;(三)不得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四)不得在行车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匝道上停车检修车辆;(五)除遇到障碍、发生故障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停车外,不得随意停车;(六)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载人,并在最右侧行车道靠右侧通行;(七)通过施工路段时,不得违反禁令、警示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八)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300元和500元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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