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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我国的保单质押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以及将保单进行质押给金融服务机构。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国公民;2、具有有效,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人及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4、持有合法有效的寿险保险保单的投保人,借款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消费或投资经营活动;5、贷款行同意贷款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保单第一受益人为贷款行;6、借款人同意由贷款行将所贷款项划入其在嘉兴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7、保单贷款业务的借款人、贷款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在本行经营机构辖内;8、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保单质押贷款的根本作用在于能够满足保险单的流动性和变现要求。金融理论认为,流动性是金融资产的基本属性,几乎所有的金融资产都需要有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保险单作为一种金融资产也不例外。一般金融资产的流动变现能力是依靠二级市场的资产交易得以实现的。但人寿保险保单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同时它不能通过建立二级市场和保单交易来实现其流动性变现要求。因此,为赋予保险单一定的流动和变现能力,寿险公司设计出各种保单质押贷款行为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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