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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已经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另一方无法追回。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可以要求平等分割出售共有房屋的收入。对方离婚前擅自出售共有房屋,隐瞒出售资金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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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举个例子,出轨方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夫妻一方赠与共同财产如果在某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追回的。通常来说,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中是可以针对财产的分割以及分配进行协商的,关于是否赠与的问题也是可以列入其中的。但是如果该赠与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无过错方发现该赠与与自己的初衷背离的,是可以要求退回的。
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举个例子,出轨方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以上是110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子女的后果的内容,由此可知,全部有效、部分有效和全部无效,其中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110ask.com网站发布咨询。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财产,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有效,其余无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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