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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索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
通过欺诈行为与他人签订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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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合同民事欺诈有四大特点 一、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二、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诈不同于合同纠纷 合同欺诈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不同于合同纠纷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惟一的标准 区别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根本没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 区别二:合同签订时和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能证明“不知情”,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诈骗金额达到2万元的立案标准才入罪,不到2万元,不构成犯罪。
1.A有利;两份合同,不同的合同相对人,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两个是独立的案件,而A和B的诉请都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解除合同,所以在审判过程中,双方的合同目的仍都可以实现,此时只要A和B都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义务,将都会得到一个支持诉请的判决。但在执行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将优先得到执行; 2.这个不能算过错,除非B已经明知A先签合同。否则法律上讲,对房屋装修只要得到产权人同意即可,而此时房主已经将房屋交予B,B认为自己有权装修是合理的; 3.B的案件归B的案件,只要B也完成了过户条件,法院也会支持B,但支持诉请是审判中的事,是否实际得房是执行中的事,因为A申请了财产保全,若A也得到支持,执行上A先得利; 4.A不解封房屋的话,B很难得到房屋,这种情况不予考虑;即使判决B得房,执行中A会优先; 5.不一定,看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以执行的动产; 不能,判决归判决,财产保全就是为了执行而不是为了判决。两个案件分别独立审判,将会出现即支持A得房,也支持B得房的两个结果,而由于A申请了财产保全,则执行中A得利,此时B将无法进行执行,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B需要另案起诉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不是一案两审,两个合同都成立,而A和B的诉请都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解除合同,在双方合同目的仍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只要A和B都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义务,将都会得到一个支持诉请的判决。但在执行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肯定是有利的,A执行成功后势必将导致B无法进行执行,即B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B需要另案起诉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可以起诉。 当然,以上都是从纯理论角度讲,实践中两个案子肯定是同一法院管辖,而且还很可能是同一承办法官,因此为解决实际问题,两案合并进行审理并调解的情况很可能会发生,这就要看法官怎么去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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