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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如何认定当事人

2021-10-29
1、双方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2、需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上诉对与对方分担权利义务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出;(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为被上诉人,对方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出;(三)上诉对双方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意见的,其他未上诉的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共同诉讼。不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类型,人民法院认可并购的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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