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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2、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没有上诉的一审当事人的地位要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确定: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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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2、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
对行政诉讼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在上诉案中一一列明;如果当事人均向法院提起上诉的,则上诉各方都可以列为上诉人;如果只有部分当事人上诉的,则未上诉的列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则依照原审的诉讼地位来列明。
1、双方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2、需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上诉对与对方分担权利义务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出;(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为被上诉人,对方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出;(三)上诉对双方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意见的,其他未上诉的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共同诉讼。不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类型,人民法院认可并购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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