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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潍坊和安丘市委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决定,认真抓好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潍坊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监察机关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负责人和市直各单位及其由市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和市政府规章的情况。(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党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负责人、市直各单位中由市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批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六)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拟定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七)会同市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予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组织视察、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专题调研等形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应当包括预防腐败工作情况。预防腐败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防腐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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