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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经你同意,快递员将快件放在某处,后来被别人拿走,那快递公司就不负责任。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
1、若快递公司将货物运抵目的地通知收件人取货时,收件人因自身原因明确指示将货物放至某处及签收人,快递公司通过短信或电话录音等方式记录了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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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在家的情况下:1、业主接到快递工作人员电话(或收到短信提示)后,立马下楼赶到物业领取时,快递工作人员还在物业没有离去,但东西被别人领走了,谁来赔偿业主的损失回复: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快递公司负责。2、业主接到快递工作人员电话(或收到短信提示)后,立马下楼赶到物业领取时,快递工作人员已经离去,但东西被别人领走了,谁来赔偿业主的损失回复: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快递公司负责。二、业主不在家的情况下:1、快递工作人员未经业主同意就把东西寄存到物业,之后给业主发短信通知。当业主到物业领取时,东西已经被别人取走了,谁来赔偿业主的损失回复: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快递公司负责。2、快递工作人员给业主打电话通知,业主本来不同意把东西暂时寄存在物业处,让快递工作人员改天再送,但快递工作人员说最近工作忙,改天没有时间送,最后业主只好同意把东西寄存到物业,当业主到物业领取时,东西已经被别人取走了,谁来赔偿业主的损失回复:这种情况下,因为有业主的首肯,所以快递只承担部分责任,另一部分责任要业主自己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可以要求赔偿,这个作为快递丢件处理。如果有保值,则按何值价格赔偿。如果无保值,原则最多只能按三倍邮费价格赔偿。司法实践中,在无保值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所邮物品及实际价格,按原价赔偿。《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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