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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的婚前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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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增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婚后共同所有,否则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只要登记在自己名下,那就是个人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存在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约定,那就一直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参与分割。
【案情】 闻某于2006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11万人民币,并办理了房产证。2007年11月闻某与陈某结婚,2009年11月,闻某与陈某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双方对房产发生了争议。闻某的房子现已升至30万人民币。妻子陈某认为,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闻某则认为,他既然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他所有,不同意陈某分割该房产的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分岐】 增值的婚前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投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观点: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国家产权以登记时间为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该房屋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的收益。且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闻某拥有该房屋完全的产权,系闻某婚前个人财产。而房屋在没有出售之前,其增值部分是不可得利益。房屋虽然增值了,但并非婚后投资收益,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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