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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2、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应以其过错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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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2、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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