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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是有权知道立案后案件的进展情况的,当然这个进展情况,主要是指案件处于何种法定阶段,而不是指公安机关采取了哪些侦查手段或其他有关案件的具体细节。当然从提问者的提问来看,被害人可能是想知道公安机关是否认认真真在依法履行职责,如何避免办案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谁来发现和监督?为解决上述疑问,可建议受害人持报案回执或立案回执到立案地的公安局信访办或法制部门查询,如果再不放心,也可到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办或法制部门查询。公安内部有专门的执法监督部门来监督、跟踪和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刑案一般是有法定期限的,所以,除公安内部有执法监督部门以外,检察院、政法委、人大等部门都会随时对公安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所以,现在公安民警想要不作为都很难办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十五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第(五)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个问题的确是我国刑事法律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当前我国刑法的确对被害人的知情权问题,涉猎很少,警方或者检方在这方面并没有义务通知被害人,一方面是法律没有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案情泄密影响办案的分析。但是,并不是说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又如《刑事诉讼法》第163、164条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这个判决书就是被害人了解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审理本案件的人员和上诉有关事项的重要途径。由此可见,被害人除了报案时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会和报案人沟通案情,之后的破案过程,要一直到法院审判,被害人才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案情进展。因此,作为被害人家属,在我国法律相关条款没有进行修改的情况下,要想随时了解案情进展,是不可能的事情。家属只能做好保持办案民警的良好关系,争取第一时间获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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