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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
XX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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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按有关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专用于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聘任或任命期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转借、变造、伪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变造、伪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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