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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内容是些什么?

2022-09-05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转借、变造、伪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变造、伪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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