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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止如何处理

2021-10-29
诉讼时效一经开始,就朝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情况,民法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行政诉讼法》对时效时效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延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解释进一步将暂停的原因扩大到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并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间,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具体体现。行政诉讼是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有时,由于特殊情况,公民或法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即遇到行政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此时,公民可以在消除障碍后十天内申请延长期限。这种合理的规定是保护起诉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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