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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卖方都会因为房屋的价格而考虑和买方解约,卖给别人,但是如果要解约,有一点一定要注意!现在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为了保障买方的利益,都会约定解约定金,一旦卖方决定解约则需要双倍偿还买方的购房定金。但是,如果买方先启动强制履行程序,那么可能面临的后果就是会被判决强制履行,就不是双倍赔偿违约金就可以的了。 因此,如果卖方想要违约,那么最好还是主动和买家协商一下赔偿问题,尽量按照双方都满意的办法进行处理,如果事件升级就得不偿失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用工时间确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了二套房屋,生育一子如今19岁。2007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于是达成了协议离婚,但是双方对于这两套房产归谁所有产生了分歧,经过协商决定房子归儿子所有,并且在离婚协议上写明位于某处的房产两套归儿子某某所有,双方凭借此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要说这房子归到儿子名下,作父母的应当是心甘情愿、无可厚非的,但是因为张先生的再婚新的问题又发生了。这结婚就得有房子住,女方一经了解才知道张先生的房子已经归儿子小张所有了,她是越想越不服气,撺掇着张先生拿着当初和李女士的离婚协议咨询了律师,最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儿子小张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其将房屋赠予给儿子的行为。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时虽已在离婚协议当中写明房子归双方的儿子所有,但是双方均未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撤销了其中一套房屋的赠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是这样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离婚时李女士本来是想要为儿子多争取一些利益,但是这个离婚协议打破了她当初的梦想。如果说在起草协议时我们去做个公证,公证后双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可能会杜绝后续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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