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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给子女需谨慎

2021-01-24
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了二套房屋,生育一子如今19岁。2007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于是达成了协议离婚,但是双方对于这两套房产归谁所有产生了分歧,经过协商决定房子归儿子所有,并且在离婚协议上写明位于某处的房产两套归儿子某某所有,双方凭借此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要说这房子归到儿子名下,作父母的应当是心甘情愿、无可厚非的,但是因为张先生的再婚新的问题又发生了。这结婚就得有房子住,女方一经了解才知道张先生的房子已经归儿子小张所有了,她是越想越不服气,撺掇着张先生拿着当初和李女士的离婚协议咨询了律师,最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儿子小张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其将房屋赠予给儿子的行为。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时虽已在离婚协议当中写明房子归双方的儿子所有,但是双方均未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撤销了其中一套房屋的赠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是这样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离婚时李女士本来是想要为儿子多争取一些利益,但是这个离婚协议打破了她当初的梦想。如果说在起草协议时我们去做个公证,公证后双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可能会杜绝后续的纠纷发生。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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