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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期间发病,如果在48小时内死亡的,才可以视同工伤、享有工伤待遇;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应不能视为工伤、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是:在法定病假期内,给予病假期工资,其他的,出于道义可以适当补偿。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你这种情况属于工伤范畴,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一)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消极的不去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遵照法律制度对职守的要求,未尽职责,或行为人没有承担法律或者职务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义务。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当恪尽职守,但由于工作马虎,草率从事,搪塞敷衍,没有正确履行好义务。(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有以下两层含义:(1)不正当的行使职权。例如,本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处罚,就是滥用职权。(2)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使了不应该由本人行使的权力。例如,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主管部门作出超出五千元数额上限的罚款决定,就属于滥用职权。(三)徇私舞弊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出于私心在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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