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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发布日期...
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赔偿案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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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解释方法:一、从广义上理解赔偿的提出,只要当事人要求确认违法行为,即认为提出了赔偿,此时,第二条和第四条并不冲突,第二条是指未提出赔偿的情形,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已经提出了赔偿,只是义务机关不予确认违法行为而已,因此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也需要按旧法申诉。二、从特别法的角度解释。即使提出赔偿仅指提出赔偿申请,在此情形之下仍需适用第四条的规定,因为第二条是一般规定,而第四条是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第四条优先适用,所以仍然需要确认违法后才可提出赔偿。 解释路径不同,但结论是相同的。
【赔偿委员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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