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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共同劳动互相扶助而积累的财产,凝聚了双方对婚姻所有的情感和心血,所在应当公平合理的进行分割,在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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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可分两类情况处理:一是对于各用途不动产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二是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出让年期。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证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是不能分割转让的,要一同办理登记过户。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一)正确理解“一户一宅”通俗的看,“一户”应为一家,“一人”为一口,不能称为一户。结婚是男方获得宅基地的条件之一,不论宅基地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都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来处理。如果能够这样理解,那么在出现离异或丧偶等情形时,作为配偶的妇女应有权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二)完善相关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财产是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不论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民法典》,都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了规定。目前城市周边的农村已经进行了城市化改造,比如将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村改为社区,农民也改称为社区居民,以往赖以生存的农田变为大小不一的开发区,从形式上看不出一点农村的痕迹,但城市行政管理的各种职能并没有随之延伸到农村。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能够维持,取决于双方的合意,当婚姻关系的维持对一方或者对双方失去其积极意义时,法律自然不能强人所难,而应更多的去关注婚姻解体而产生的遗留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离婚能分割吗,怎么分农村离婚妇女要在宅基地使用权益等问题上真正实现与男人同等的权利,确实需要不懈努力才能完成,需要各个环节的积极运作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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