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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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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具体内容如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一、总述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8年3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内贸易部、原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发布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个规定已与2001年11月15日起实施。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于2002年7月23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工商、消协起草了《山东省家俱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下半年,又会同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省工商局等部门出台了《山东省农用运输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规定是以强调产品质量出厂合格和不合格承担民事责任为基础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利用三包规定建立起来的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对与人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产品进行质量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质量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阵地。质监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和牵头做好“三包”工作。做好“三包”工作,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直接干预企业质量管理为依法间接管理质量,做好质量工作的有益探索和有效途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从单纯依靠行政处罚、强制性手段管理质量转变到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1)产品“三包”的维权时限规定:“三包产品”是指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等问题,消费者享有的服务。这类产品的“三包”期限,不是从出厂之时计算,而是从销售之日计算,即从产品的销售发票的日期开始计算。(2)“换货”的时限规定:“换货”是指产品出售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性能性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换同一产品的行为,提出这种要求,一般规定是在产品售出7日内或经3次修理仍不能解决问题,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提出“换货”要求,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服务。(3)“修理”的时限规定: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修理的,如果是因生产厂家未提供零配件而导致修理人在90天内未修理或者未修复的,修理人应在保修的修理状况中写明,消费者凭此记录要求销售人调换同类产品;如果是修理人自己造成的,修理期限超过30天的,应由修理人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类产品,并承担费用。(4)消费者的诉讼时效: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期为2年。时效的计算:①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②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并确诊的,从确诊之日起计算。(5)申请执行的期限:指责任经有资质部门确定后而不能执行,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①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②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所称部分商品,系指(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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