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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分割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房产属于登记一方,尚未...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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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尽管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婚前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婚后房屋增值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以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完的债务也视为其个人债务,但共同贷款及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该不动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 2、达不成协议,由法院判决。其中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获得房产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未还完的房贷成为个人债务。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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