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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解除房产合同以后,开发商交付房屋和购房者支付价款的义务才予以免除。 ⒉《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不想买房了,应当与买方协商解除合同。这种情况属于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并支付因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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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不卖房了通常需要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之间可协商确定由卖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究竟是哪一方违约在先,具体看合同约定及相关履行情况。 2、即便是作为买方未能及时付款,则在仅构成一般违约的情况下(即未根本性违约情形下,或者基于不安抗辩等因素而未付款),若能提供相关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3、若符合上述情况等,则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4、对于卖方主张的不卖房子且要求赔偿的说法,可以予以拒绝。 5、建议及时交涉,若无果,则可以搜集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必要时候可以诉讼保全,查封房产。 6、待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可以根据判决情况,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等。
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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