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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各项审理活动的相关期限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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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57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62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63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新民诉法23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仲裁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姚。仲裁庭究竟应适用哪一程序法或程序规则,按照有关国际立法和各国仲裁法规,大致有以下规定。 1.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程序应适用的程序_法或仲裁规则进行了约定,则从其约定一‘我们知道,仲裁协议反.映了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是仲裁得以发生豹根本依据,也是整个仲裁程序的基石。尊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程序所作的选择,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已为有关仲裁的立法所一致肯定。例如,1985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私当事人可就仲裁程序达成协议,仲裁院鼓励当事人这样做”。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82条第(1)款也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地或通过援引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程序,他们也可使之服从于他们所选择的程序法。”一般说来,当事人将争议交付某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可视为同意适用该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但经双方当事人和常设仲裁机构同意,也可选用其他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临时仲裁时乡其仲裁程序更是完全由当事人自行规定。 2.如果当事人未就仲裁程序应适用的程序规则或程序法进行约定,由仲裁庭决定应适用的程序规则或程序法。例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第19条“程序规则的确定”中规定_f“(1)以服从本法的规定为准,肖事各方可以有.由地就仲裁庭进行仲裁所应遵循的程序达成协议。(忍)如未达成这种协议衬仲裁庭可以在本法的规定的限制下,按照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王即条第(2)款也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规定这种仲裁程序,必要时将由仲裁庭直接规定或援引某一法律或某一仲裁规则加以规定。”一般说来,仲裁庭应适用对争议进行仲裁的某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仲裁地国程序法。卜--.--,3,当事人就仲裁程序规则所进行的约定,或无此项约定时仲裁庭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所作的决定,均不得与仲裁地国程序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也就是说,仲裁地国程序法中的这些强制性规定仍应适用于仲裁程序,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庭的决定而有所更改。 例如,1980年《法国关于仲裁的第80头354号命令》第20条规定:“仲裁员规定仲裁程序,没有义务遵守为法院所制订的规则,但各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此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至第10条、第11条第(1)款和第13条至第21条所规定的关于诉讼的指导原财始终适用于仲裁程序。”《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82条第(3)款规定的“不管选择的程序如何,仲裁庭必须确保当事人间平等及在辩论程序中陈述的权利”,也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它是当事人或仲裁庭在选择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时不得予以排除的。瑞典法律也有类似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现行的仲裁实践表明,当事人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时,其程序只能适用该仲裁机构自己制仃的仲裁规则,而不能适用其他仲裁规则。这是中国现行的仲裁实践与国际上一般作法所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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