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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应当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进行补充侦查,那么,补充侦查的...
退补只限两次,每次一个月。证据仍然不足,办理取保候审、解除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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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的。公安机关办案,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但是,在公安机关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可以缩短侦查日期即办案期限,尽快结案。这也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把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其他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从逮捕之日起二个月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然后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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