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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的。公安机关办案不受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但在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可以缩短调查日期,即办案期...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应当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进行补充侦查,那么,补充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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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是不可以申请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重新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缓刑的考验期限可否缩短,或者说缓刑犯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应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即也可以减刑,但减刑的条件是特定的,即须有“重大立功表现”。如果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依法执行原判刑罚的,而罪犯在宣告缓刑之前又被羁押过的,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一点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44条、第47条)。虽然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期限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期限不一样,但至少法律中都是明确对考验期进行了规定的,其中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至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则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不一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其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但这一期限也并非固定期限,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可能会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但若是存在案情复杂等情形,在两个月内不能侦查终结的,也可能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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