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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次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对案件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严格地规定,要求“第...
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民事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中程序错误引起的发回重审案件不会有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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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次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对案件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严格地规定,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一审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审可依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不管次数多少,均可依法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如果一审只是认定的事实不清,二审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也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再次发回重审的情况如前所述。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发回审,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重复发回重审实际上是违反最高院的解释的。因一审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如果重复发回重审相当于给当事人无限期的举证权利,然而这是与法律规定意思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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