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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发回审,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重复发回重审实际上是违反最高院的解释的。因一审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那么法院发回重审程序都有哪些流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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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民事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中程序错误引起的发回重审案件不会有次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扩展资料: 最高法:限制发回重审的随意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标准,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而过半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再加上个别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对司法公信和权威形成负面影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各级法院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 为减少发回重审的随意性,司法解释明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以“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同时规定对“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发回重审。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上,司法解释明确只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才是发回重审的理由。
如果刑事案件是因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发回且仅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是违反其中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需要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则没有次数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民事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中程序错误引起的发回重审案件不会有次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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