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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看看本省的病假工资发放规定。不知道,你是哪个省市的。职工非因工患病的,在180天内,支付本人工资70%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是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放本人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70%。【3】累计病假超过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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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第十八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县(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召开的会议;出庭作证;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第十九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可以看看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的内容: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但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是没有依法给予员工应享的工资福利的,这是违法的行为,依法是应受到相应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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