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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2、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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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破管字第×号××人民法院:×××(债务人名称)破产一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已由贵院确定,并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报酬方案经过调整的,还应当注明:贵院并于年月日确定对该报酬方案进行调整。)截至××××年××月××日,×××(债务人名称)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为_______________,管理人已完成(履行职责情况)。根据管理人报酬方案,现可收取第×期(或者全部)报酬计人民币×元。本管理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收报酬人民币×元,请贵院予以核准。特此报告。(管理人全称)(管理人印鉴)××××年××月××日附:管理人报酬方案。如经过调整的再附《管理人报酬调整方案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管理人报酬; 二、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由人民法院确定; 三、其它法律法规。
根据规定法院破产管理人报酬标准如下: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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