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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二十多年,因搬迁公司单方解聘工人应该怎样赔偿

2022-10-19
如果单方面解聘工人违法,需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的公司搬迁通常是指异地搬迁,因员工不愿意随迁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时,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只有在公司搬迁,劳动者愿意随迁,而公司拒绝并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时,才可以因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第《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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