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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机关、单位对...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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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施行前所确定的各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尚未进行清理的,仍应当按照原定的密级管理;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
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新形势下,为了既做好民政工作的宣传报道,又确保不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必须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民政业务事项,未经部或省、自治区、民政厅(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宣传报道和公开举办展览会、交流会。(二)对公开宣传报道、展览的内容,承办单位必须认真负责保密审查。(三)新闻、文艺单位到民政部门、单位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采访后的文稿、声像制品,由被采访单位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如无把握的,应征得上级单位同意后方可发表。(四)各级民政部门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各编辑出版部门要认真负责保密审查,如无把握的应报部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五)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个人向国外或向国内发行的报刊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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