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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5条

2022-09-11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向外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和资料,必须按批准权限逐级审批。凡提供民政业务中的国家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及科技成果,应由主管业务司提出,报部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涉及其他部委的,应征得有关部委保密委员会同意;涉及全国性的,由部有关业务司审核,报部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必要时报请国家保密局审批。属于地方性的,由省、自治区、民政厅(局)领导批准,必要时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批。凡发现向外提供秘密资料未经审批手续的,要追查承办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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