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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第十六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2-09-05
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新形势下,为了既做好民政工作的宣传报道,又确保不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必须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民政业务事项,未经部或省、自治区、民政厅(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宣传报道和公开举办展览会、交流会。(二)对公开宣传报道、展览的内容,承办单位必须认真负责保密审查。(三)新闻、文艺单位到民政部门、单位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采访后的文稿、声像制品,由被采访单位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如无把握的,应征得上级单位同意后方可发表。(四)各级民政部门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各编辑出版部门要认真负责保密审查,如无把握的应报部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五)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个人向国外或向国内发行的报刊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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