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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固体废物管理的及相关标准;(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是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检验机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向质检总局备案:(一)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二)所在国家(地区)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信息;(三)通过ISO/IEC17020认可的证明材料;(四)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五)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六)。提交的信息,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对提交材料完备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由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撤销其注册登记:(一)输出的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二)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供货商不配合收货人退运的;(三)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自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因供货商原因未将废物原料退运出境的;(四)将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五)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六)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七)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八)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九)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出业务范围供货的;(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供货商或者其关联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十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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