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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应当在废物原料装运前,通过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检疫部门、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
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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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一)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变更材料的;(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情况未达到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预警条件的;(三)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给予警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
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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