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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

2022-09-09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撤销其注册登记:(一)输出的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二)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供货商不配合收货人退运的;(三)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自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因供货商原因未将废物原料退运出境的;(四)将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五)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六)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七)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八)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九)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出业务范围供货的;(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供货商或者其关联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十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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