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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购买的人寿保险,担保人可以随时进行人寿保险合同终止。但保险合同约定不得中途解除的,担保人无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
1.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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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知多少 1、心脏病(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脑中风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期一般是两年,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补缴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无约定的按2年期存款利率+2%或者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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