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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返还定金: 1、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2、交付定金后开发商又拒绝出售房屋的。 3...
1、交付定金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由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2、交付定金后开发商又拒绝出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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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有: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订金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所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落订款项。
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如因购房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有权依法拒绝返还定金。购房人一方的原因往往有:(1)《认购协议》明确规定了今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件,但购房人不同意按照这些条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购房人明显违约,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二)《认购协议》明确规定,购房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定金不予退还。购房者故意拖延,未按《认购协议》规定的日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属于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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