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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定金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由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2、交付定金后开发商又拒绝出售房屋...
1、交付定金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由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2、交付定金后开发商又拒绝出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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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定金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由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2、交付定金后开发商又拒绝出售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自己的相关损失。
如果因购房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购房人一方的原因常有: 1、认购书分为已决条款与未决条款,已决条款不得变更,需要磋商的是未决条款与已决条款的细节部分,进行磋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进行磋商或擅自改变已决条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 3、出卖人在磋商期限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转售、抵押、出租商品房致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而不能磋商或者迟延磋商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返还定金: 1、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2、交付定金后开发商又拒绝出售房屋的。 3、交付定金后开发商不能开发或预售该商品房,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的。 4、出现合同约定的退还定金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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