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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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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剖腹产产假安排可以参考《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该修正案将原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并规定如下:“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云南省产假文件规定说明: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云南省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云南省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云南省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云南省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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