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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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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法律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孩子的情况下,每次生孩子,增加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到期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到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另外,湖南剖腹产假多少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护理假15天。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以单胎生育者为例,顺产者有98天的产假,如果是晚育再加上60天的晚育产假,生育者可享受158天的产假;如果是剖腹产,则再加上15天,就可享受173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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