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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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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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