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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用品或者强制措施,是否构成劳动合同?

2022-03-05
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你因而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即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足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冒险作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施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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