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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需要的手续有: 1.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 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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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强拆需要的手续如下: 1、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 3、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无法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反建设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各成员的基本状况)、主要经济来源、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以外,是否有住宅、住宅面积是多少、违法建筑物的用途(租赁、、自营)等。 3、现场调查记录。违法建筑的座位、面积、结构、建设时间。 4、调整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向住房管理部门查询该建筑注册资料。 (2)认定违法建筑。 计划部门调查科学调查完成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有关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3)下令限期拆除决定。 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未经规划建设审查的建筑物,属于程序违法建筑物,可以要求限期纠正和罚款,补充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属于实体违法建筑物,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制定命令期限拆除决定的,应制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根据、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时,违反实施部门应听取意见,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违反分解的实施部门必须在20天内进行研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违反实施部门应采用的计划部门不采用的,应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命令期限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提交执法文件。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不协助当事人。不签字的,一个是现场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明确记载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第二个是将执法文件贴在违反建设当事人的门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的明显位置,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的第三个是邀请当地村组的负责人来目睹投递情况。 (5)强制拆迁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根据事件卷宗制作的要求,制作批准卷宗,按程序批准。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决定自己组织强制拆除。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 (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 (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 ( 4)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 (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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