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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
如果当事人被故意伤害,但公安机关不依法进行立案处理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诉,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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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派出所管辖。重伤和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伤情不明。管辖难以确定的,由首先受理的部门办理。伤情鉴定后,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移交主管部门。2、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轻伤)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于证据不足,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而不是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发现有受害人的,应先进行救治。对已发生的伤害案件,也应组织救治伤员。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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