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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线路综合规划。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线路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上述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依法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城市建设、人口规模、交通需求、环境保护、防灾救灾等相适应。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等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和足够的疏散能力。
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控制区和影响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侧50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一)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外两侧各2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对于线路曲线段、上下行线路分别位于建 (构)筑物两侧等特殊地段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根据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不少于10米(地面通风亭处按结构外边线不少于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按照不少于5米划定规划控制区,规划另有要求的按照规划要求确定;轨道交通车站不设立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三)尚未编制线路及场站总平面规划的轨道交通项目,普通车站按照宽度100米、B型车长度250米、A型车长度30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带配线(停车线、渡线、待避线)的车站按照宽度100米、B型车长度600米、A型车长度70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四)设定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应当同时满足交通配套设施设置、环保、消防等要求。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一经确定,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后退规划控制区边界应当不小于5米,因条件无法达到的,经论证不小于3米;距现状建(构)筑物应当不小于10米,因现状条件无法达到的,经论证不小于3米。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的远期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划定标准参照本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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