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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控制区和影响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侧50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一)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外两侧各2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对于线路曲线段、上下行线路分别位于建 (构)筑物两侧等特殊地段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根据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不少于10米(地面通风亭处按结构外边线不少于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按照不少于5米划定规划控制区,规划另有要求的按照规划要求确定;轨道交通车站不设立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三)尚未编制线路及场站总平面规划的轨道交通项目,普通车站按照宽度100米、B型车长度250米、A型车长度30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带配线(停车线、渡线、待避线)的车站按照宽度100米、B型车长度600米、A型车长度70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四)设定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应当同时满足交通配套设施设置、环保、消防等要求。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一经确定,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后退规划控制区边界应当不小于5米,因条件无法达到的,经论证不小于3米;距现状建(构)筑物应当不小于10米,因现状条件无法达到的,经论证不小于3米。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的远期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划定标准参照本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执行。
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控制区和影响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侧50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一)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外两侧各2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对于线路曲线段、上下行线路分别位于建 (构)筑物两侧等特殊地段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根据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不少于10米(地面通风亭处按结构外边线不少于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按照不少于5米划定规划控制区,规划另有要求的按照规划要求确定;轨道交通车站不设立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三)尚未编制线路及场站总平面规划的轨道交通项目,普通车站按照宽度100米、B型车长度250米、A型车长度30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带配线(停车线、渡线、待避线)的车站按照宽度100米、B型车长度600米、A型车长度70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四)设定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应当同时满足交通配套设施设置、环保、消防等要求。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一经确定,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后退规划控制区边界应当不小于5米,因条件无法达到的,经论证不小于3米;距现状建(构)筑物应当不小于10米,因现状条件无法达到的,经论证不小于3米。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的远期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划定标准参照本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执行。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公众、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综合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安全消防设施、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换乘枢纽应当与轨道交通线路同步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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