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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危险物品的乘客,不得进站、乘车;已经进站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一,旅客携带品免费重量,大人20公斤,小孩(包括免费儿童)10公斤,外交人员35公斤。携带品的长度和体积要适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不妨碍其它旅客乘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相加的总和),最在不许超过160厘米;扁担、标杆、塔尺等杆形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 二,凡是危险品(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燃、自燃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香水、冷烫液。不超过300毫升的家用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随身佩带的枪支、子弹和手榴弹。 4、初生雏20只。 具体可以咨询一下火车安全管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物价、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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