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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伍军人入伍年限可以算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2、战士退役时由所在部...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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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25%。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可享受的医疗机构优惠:免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1000元。医疗报销、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同步结算。
1、退伍军人入伍年限可以算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2、战士退役时由所在部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 3、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医疗保险报销: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 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注: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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